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報告獎勵制度 二維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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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報告獎勵制度 根據《醫療質量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)、《衛生部關于印發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》的通知》(衛醫管發〔2011〕4號)等相關文件精神,為了建立健全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報告和預警制度,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,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,切實保障醫療安全,特制定《xxx醫院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報告獎勵制度》如下: 一、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的定義及范圍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,由于診療過錯、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,造成患者死亡、殘疾、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。
二、工作要求 杜絕瞞報、漏報、謊報、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,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。 所涉及醫療質量(安全)事件信息上報必須保證及時性、完整性,不涉及事件性質、原因、責任等。 三、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事件報告的自愿性、保密性、非懲罰性。 (一)自愿性:醫院各科室、部門和個人有自愿參與(或退出)的權利,提供信息報告是報告人(部門)的自愿行為。 (二)保密性:報告人可通過各種形式具名或匿名報告,相關職能部門將嚴格保密。 (三)非懲罰性:報告內容不作為報告人或他人違章處罰的依據,也不作為對所涉及人員和部門處罰的依據。
四、主動報告醫療安全(不良)事件獎懲 每月由質管辦對不良事件和安全隱患報告例數進行匯總,并對科室進行獎勵。 (一)所有獎懲意見,經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,形成建議,并報院長辦公會通過。 (二)醫院鼓勵職工主動上報醫療安全(不良)事件,每上報一例,獎勵30元。 (三)定期對收集到的不良事件報告和安全隱患進行分析,公示有關好的建議和金點子,給予表揚與獎勵。 (四)凡發現漏報醫療安全(不良)事件情況,每漏報一例,視其情節輕重給予100-500元處罰;凡故意隱瞞不報者,一經查實,視情節輕重給予500-2000元處罰,科室負責人負連帶責任,由此引發糾紛或事故的按《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暫行規定》進行處罰。 (五)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安全(不良)事件,警告事件(Ⅰ類)、不良事件(Ⅱ類)由醫院職能部門根據醫院《獎懲辦法》進行處罰,未造成后果事件(Ⅲ類)、隱患事件(Ⅳ類)由科室負責人根據科室考評細則進行處罰。 五、監管 醫療質量(安全)不良管理實行質管辦、各職能部門、各臨床醫技科室三級管理體系。 六、本制度由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。 七、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。 |